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体系,提高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管理水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了《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的必要性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7号)有关规定,原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于2018年2月1日制定下发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沪文广影视规〔2018〕1号)于2023年2月1日有效期满,应当制定新的管理办法。
近五年,随着本市非遗保护实践的快速发展和保护经验的大量积累,围绕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出现众多新情况,为更加有效规范管理本市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使项目和传承人在系统科学的管理制度下得到更好的保护,亟需根据工作实践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按时制定新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一)名称变化说明
原《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分总则、认定、保护、管理、附则五章,共四十条。新制定的文件名称为《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分总则、认定、保护、管理、附则五章,共三十条,自2023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优化了市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团体)和项目保护单位认定原则、条件和程序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管理办法》明确了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项目保护单位的认定工作由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对市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保护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优化了市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团体)、项目保护单位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三)优化了评审细则
进入市级评审程序后,由市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市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进行初评和审议。初评意见需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市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后对拟列入市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四)明确了对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原则
市级代表性项目应当坚持活态传承的原则,尊重项目基本内涵,弘扬当代价值,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指导下,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五)明确了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的责任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市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弘扬、振兴等责任,在传承、传播等活动中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六)明确了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相应的报酬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保存相关实物、资料,配合调查和公益性活动等义务。
(七)明确了市级项目保护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单位享有参与各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宣传推广、培训和学习等活动,获得财政资金专项补助,推荐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制定并实施保护与传承计划,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必要条件,开展资料收集、整理、宣传和展示工作等义务。
(八)明确了对市级传承人和项目保护单位动态管理
依据《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市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和项目保护单位的保护和传承工作进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对项目保护单位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等次为优秀的保护单位和传承人采取相应激励措施。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或者保护单位资格,并予以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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